新中国成立以来长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历程及经验

  作者:李斌(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历史文化研究所所长、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石峡村的乡亲们的回信中指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保护好、传承好这一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长城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分布于15个省(区、市)的404个县(市、区),文物本体总计4.3万余处(座/段),建造年代不同、形态不一、保存状况各异。长城保护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长城的保护利用和研究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导推动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城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加强,为更好展示中华民族灿烂文明,坚定文化自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城保护工作的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开展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强调,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廓、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意保护,严禁毁坏。长城属于建筑类文化遗产,自然在保护范围之内。1961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并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其中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同时,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将山海关、居庸关、八达岭、嘉峪关等处重要地段的长城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3年8月,文化部制定了《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对文物建筑修缮的管理、提高修缮质量等提出具体管理办法。1977年12月,李先念同志对群众李宪章的来信《长城不能毁》作了批示:“长城不能拆,要保护好。”随后,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对长城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调研。1978年5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对长城保护的通知》,提出三项保护措施:一是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责成长城脚下的社、队党组织向广大社员深入宣传保护长城的重要意义和国家对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依靠群众做好保护长城的工作。二是要求长城沿线的各县、社、队认真遵守文物保护的规定,坚决制止乱拆长城的行为。三是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这一时期,关于长城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一是认识到保护长城的历史文化意义,强调“由于万里长城的历史悠久,工程宏伟,早已闻名中外,被列为世界的奇迹之一”。二是将长城列为古建筑类文化遗产,并开展了对长城的专项保护工作。但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百废待兴,又因“文化大革命”期间文物保护工作受到干扰破坏,长城保护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长城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改革开放后,随着基础建设高潮的到来,再加上文物市场的复杂性,长城保护面临更艰巨的形势,开展好长城保护工作也变得更为迫切。1979年7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举行了全国长城保护研究工作座谈会,宣传推广相关地方长城保护工作经验。1980年5月,国务院转批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报告指出长城被损毁的情况严重,要求贯彻执行“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利方针。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再次指出,包括长城在内的一些古建筑被任意拆毁,必须坚决制止破坏文物的现象,要发展文物事业,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文化部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于1980年六七月间派干部分赴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甘肃5个省、市、自治区,对长城的破坏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并于10月向国务院提交《关于长城破坏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提出抢救长城这一伟大历史遗产的保护措施,要求加强保护长城的宣传,进行长城普查、制订保护规划、重点维修、落实保护组织和经费、严肃法制。198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这一调查报告,要求各地保护好长城。1984年,邓小平、习仲勋等领导同志为首都一些单位发起的“爱我中华 修我长城”活动题词,激发了海内外中华儿女保护长城的热情。1987年,长城因其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整体列入世界遗产名录。